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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模版男孩騎共享單車事故身亡,傢人索賠878萬,南都對話原告律師
粵頭條男孩騎共享單車事故身亡,傢人索賠878萬,南都對話原告律師2017-07-25 08:17來源:南方都市報編輯:黃繽今年3月26日,上海天潼路交叉路口,一位11歲男孩在使用共享單車過程中與客車相撞,被卷入車底身亡。這是發生在上海的首個不滿12歲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單車致死案例。

2017年6月12日,鄭州街頭小學生在騎著共享單車玩耍。 CFP供圖

南都訊 今年3月26日,上海天潼路交叉路口,一位11歲男孩在使用共享單車過程中與客車相撞,被卷入車底身亡。這是發生在上海的首個不滿12歲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單車致死案例。

7月19日,死者父母追加ofo為被告方,連同其他三方被告(肇事客車司機、車輛所屬的汽車租賃公司、保險公司)訴至上海靜安區人民法院,索賠878萬元,並要求ofo公司立即收回所有機械密碼鎖具並更換為更安全的鎖具。

對於這起悲劇,坊間對於主要責任的認定並無異議。爭議的焦點在於,男童騎行單車的提供者ofo公司責任幾何?一些網友認為878萬元的賠償金額虛高。對此,南都記者對話瞭原告的代理律師張黔林。

共享單車涉及公共安全,應對缺陷車輛及時發現和召回

南都:你認為共享單車應該承擔哪些方面的責任?

原告代理律師張黔林(以下簡稱“律師”):車輛的所有人和服務的提供者,投放在公共場所,提供公共服務,面向不特定的公眾,涉及公共安全,理應有更高的責任和義務。這種責任不僅包括產品合格,不能有不合理的缺陷,及時維護管理,還包括對缺陷的及時發現和召回,以及投入公共領域之前詳細的論證。

如果一邊在迅速擴張占領市場,一邊又不願對缺陷產品及時召回,企業對可社區公寓大廈抽肥能造成的未成年人的傷害隻能說至少采取的是放任的態度,而這就是民法上的過錯。從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角度,該法的原則之一就是“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這是上述提供三“公”服務的企業必須要考慮的因素。

南都:賠償金額878萬元是怎麼認定的?

律師:我們是台中抽水肥按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ofo占60%,肇事客車司機、車輛所屬的汽車租賃公司以及保險公司占40%,精神損害賠償金ofo700萬,肇事客車司機50萬算的。

精神賠償700萬既撫慰又懲罰

南都:有網友認為索賠878萬元賠償金額虛高,你怎麼看?

律師張:首先要承認生命是無價的,之所以司法實踐中必須給生命確定一個價格,不是因為生命有價而是因為生命不可重來,既然逝者已矣,就需要給生者造成的精神痛苦予以賠償,所以隻能以給付金錢的形式。

其次,精神台中化糞池清理損害賠償一方面具有撫慰的功能,另一方面還具有懲罰的功能。但長期以來司法實踐中比較強調撫慰而淡化瞭懲罰,客觀上給生命標明瞭一個基本固定的價格,我認為賠償金的多少應當與給親人造成的痛苦、侵權人的賠償能力、過錯程度等因素相關,否則數額太低,對一些超級企業可以說微不足道,而達不到懲罰的目的。

第三,侵權責任法確定瞭懲罰性賠償,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基於以上的考慮,我們確定瞭向ofo索賠精神損害賠償700萬元的訴求,該訴求是否能被支持或者支持多少,最終都由法院來依法決定,但是作為受害人一方,主張多少賠償金額都是原告的權台中清化糞池利。

南都:有網友認為這起事故中傢長應該承擔第一責任,傢長應該盡到對未成年的監管義務,你怎麼看?

律師:據小孩父親回憶,當天中午還在一起吃飯,大約到12點至1點發現小孩不見就騎車到處找,中間小孩不在大人視線中大約一個小時。對11歲小孩的監護是否必須要像對嬰幼兒那樣24小時監護?到一個什麼程度才算履行瞭監護義務?這可以探討。

采寫:南都記者 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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